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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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 |
發文字號:保結法字第1100000003號 | |
速別:最速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受理投資人及外部單位查詢資料作業要點」及附件,並自110年1月5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為增進投資人查詢之便利性,本公司結合運用內政部之電子戶籍謄本及繼承案件戶籍謄本,擴大網際網路之查詢對象至未成年人及被繼承人,爰修正本公司「受理投資人及外部單位查詢資料作業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投資人集保資料查詢系統」新增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繼承人申請查詢未成年人及被繼承人資料,可由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以本公司認可之電子憑證登入系統,並上傳內政部網站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作為證明文件,或輸入內政部繼承案件戶籍謄本之案件編號及授權碼,由本公司至內政部網站進行驗證或下載作業,確認申請人與查詢對象之法律關係且具備申請資格後,即受理申請,爰增訂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二)由於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繼承人透過網路申請查詢未成年人及被繼承人資料,須經本公司確認申請人與查詢對象之法律關係且具備申請資格,故本公司於確認後將另發送簡訊通知申請人進行繳費,為明定繳款期限為申請人收到通知翌日起十五日內,爰修正第4條第2項規定。 (三)考量透過網際網路查詢方式,申請人可直接自查詢系統下載報表,有效減省各項成本,為鼓勵投資人多加利用,調降查詢費用為三百元,爰增訂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及修訂附件第貳點及第參點規定。 二、為配合實務作業,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查詢被繼承人資料,亦收費三百元,爰於第11條第1項第2款增訂相關文字,並配合修訂附件第壹點規定;另部分投資人申請查詢之資料,或因交易過於頻繁,或因申請期間過長,致列印報表之張數相當龐大,為節省相關列印成本及作業時間,規範列印數量過多經申請人同意者,得以燒錄光碟方式交付,爰增訂第11條第2項規定。 三、前旨揭作業要點、附件(如附件1)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2),請至本公司網站查閱及下載,請至本公司網站查閱及下載,網址:https://www.tdcc.com.tw(參加人專區/權益證券/函文公告/函文類別/0101法令規章修訂)。 四、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法遵暨法務室查詢業務組,聯絡電話:(02)2719-5805轉112、141、185、195、379及395。 | |
正本:各證券商總公司 | |
副本: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